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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公诉科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起诉权、出庭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

  一、审查起诉权: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和上级检查机关指定管辖的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案件,认真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别作出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

  二、出庭公诉权;除法律规定不需要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其他案件(包括再审案件)均应出庭支持公诉。

  三、审判监督权:对同级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不严格依法办理的提出口头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检查落实情况。

  四、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权:对同级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提出抗诉。

  五、执行监督权: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工作情况
· 通过交流互相借鉴 彼此学戒相互提高
(05-24)
· 我院提起的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08-13)
· 我院公诉部门召开新刑诉法适用研讨会
(05-15)
· 我院自我纠错的一起案件在云南卫视播出
(01-17)
· 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获好评
(11-04)
· 我院推行“阳光公诉” 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
(10-17)
· 省检察院《聚焦公诉》栏目组到泸水县检察院进行拍摄采访
(10-16)
· 深化“阳光检务”活动 自觉接受监督
(04-28)
· 我院一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二审获得改判
(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