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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获好评

  2013年10月29日,泸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会同泸水县森林公安、林业防火部门、鲁掌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一道,到泸水县鲁掌镇某某村委会某某一组,公开宣布对李某某犯失火罪作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以案释法,对参与宣布会的其亲属、村民群众开展了一场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3月1日早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自家自留地焚烧玉米杆时,因疏忽大意,没有完全熄灭暗火,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有森林和村民自留山林受灾,经鉴定,火灾造成8270株云南松轻度烧伤。当李某某于中午14时左右得知自家自留地着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后,积极组织村民救火,并让其子电话报案后在当日森林公安作现场调查时自行投案自首。泸水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案情和法定情节,为在刑事诉讼检察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通过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泸水县人民检察院还与县林政部门协调,由林政部门无偿提供树苗,由李某某在林毁地段补植并负责成活。当日,检察官公开宣布结束后,李某某在其家人、亲属及自发参与的村民共30余人的帮助下,开始补植树苗。

  我院认为对此类案件的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要依据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作出相适宜的处理为妥,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尚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从立法的角度去掌握立法的原意,对类似涉林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贯彻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对村民起到了更好的法律宣传效果,也能尽快恢复生态,对今后的办案实践是很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