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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阳光检务”活动 自觉接受监督
  

 4月24日上午,承载我院“阳光检务”、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示范案件被告人吴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在泸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泸水县老窝乡某村委会副主任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

  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任泸水县老窝乡某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代收代管的某村新型农村群众养老保险金122500元多次挪用,用于赌博、购买彩票和借与他人赌博、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和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是我院按照上级院要求查办的又一起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为践行“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我院努力把该案办成“阳光检务”、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示范案件,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统筹指挥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公诉科、监督办、预防科、政治处等部门协作配合,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监督与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岗位练兵活动等工作融入此案的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之中。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主动与法院就庭审和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相关事宜进行接洽,召开由控、辩、审三方代表参与的庭前会议,保证了我院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和特邀人员旁听、评议活动的顺利进行。

  以此案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为载体,我们统筹开展了三项工作:

  一是商请法院共同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和评议出庭支持公诉和审判活动,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二是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到庭旁听和学习相关业务。通过旁听,使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学习、了解庭审程序和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业务流程,同时,我们还向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发出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征求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工作的建议,表示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诚意;

  三是“变实战为练兵,以旁听代培训”。组织了案发乡镇的相关人员和本院干警到庭旁听,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推动新刑诉法的学习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