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及层报,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具体如下: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案情作出批准或决定逮捕以及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的决定,承办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
二、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四、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要逐级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办理。
五、对重、特大案件、热点案件提前介入和案件跟踪监督制度。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立案侦查。
六、按时完成与侦查监督职责相关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