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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侦查监督科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节约司法资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我院侦查监督科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近日,我院侦查监督科依法对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案逮捕后,羁押于泸水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跟踪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应当继续羁押。经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并向公安机关了解侦查取证以及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表现情况,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后,认为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事出有因,在本地有固定住处,主动向被害人柳某某道歉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并且和被害人柳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也对陈某某予以谅解,同意不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查认为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进一步危害社会,不需要继续羁押嫌疑人陈某某,建议泸水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泸水县公安局在接到我院建议后,隧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