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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受中共泸水市委和州检察院的领导,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

1.对市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市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全市范围内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需由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4.对市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对重大疑难案件痕迹、物证、人身伤亡和账物等进行检验、鉴定、审查工作。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7.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发展进步,不断为打造“六新”泸水贡献检察力量。

1、强化政治建设,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

2、强化担当作为,围绕中心履职服务发展大局。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选派了2名优秀干警驻村,组织全院干警下沉挂联村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大走访、大排查、大整改”工作。聚焦群众“愁难急盼”,主动把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践之中,积极办理涉及脱贫户的司法救助案件19件19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2.5万元,切实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实处。积极参加创卫、创文明城市活动,常态化下沉网格开展卫生清扫上百人次,积极履行河长制,牵头多次对赖茂河河道进行清理。履行强边固防政治责任,持续维护边境安全稳定。强化依法管边控边,严厉打击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审查逮捕跨境违法犯罪案10件23人,起诉妨8件32人。成功办理了省检察院督办的“8.15”“4.21”系列等重大、疑难、复杂跨境案件。认真履行边境线“五级段长制”职责,常态化下沉上江乡蛮英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认真查看防控台账记录,向上江乡蛮英村、称杆乡堵堵洛村捐款价值3万元的疫情防控物资。积极开展检察送法进乡镇、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活动,广泛开展国家安全、全民国防、边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3场次,受教育干部群众1000余人次。为人民司法,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上贡献检察力量。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办理“两抢一盗”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58件80人,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47件

247人,办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3件4人。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为两名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1万元,通过与民政部门进行协调,还为其争取到每人每月1280元的民政生活补贴。全面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和风险防控,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领导包案和检察长接访等制度,努力把矛盾风险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受理信访案件59件,办结55件,其中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四驻点指导组交办1件,上级检察机关交办4件。积极构建法制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8件14人,对涉案民营企业及人员,依法不捕1人,适用认罪认罚10人。

3、立足检察职能,持续深耕法律监督主业。做优刑事检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边疆稳定。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61件290人,同比上升21.1%和19.8%,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58件627人,同比上升85.4%和81.2%。强化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件,追诉3人,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4件次;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追诉犯罪,又保护无辜,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捕66人,不诉23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1件,二审程序抗诉2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共办理纠正违法案件39件,监外执行检察案件14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16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案件1件,被监管人死亡及事故检察案件1件,发出刑事执行检察建议4件。做强民事检察。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聚焦程序规范,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1件,对办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3件,向泸水市人民法院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6份,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办理的何某某被执行案被云南省检察院推荐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评选。聚焦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关注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依法支持农民工起诉17件,为37名农民工讨薪36万余元。做实行政检察。不断转变监督理念,既监督公正司法, 又促进依法行政,办结行政监督案件10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采纳8件。加大行政争议化解力度,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件。年内,运用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化,有效化解泸水市自然资源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监督不到位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履行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立办各类公益诉讼案件59件。一是围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问题,积极开展“一水两污”专项治理,共向乡镇和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份。二是深化破坏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共办理非法采砂采石破坏环境资源和讼诉前公益诉讼件4件。三是服务生物多样性保护,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四是聚焦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办理窨井盖不同程度存在缺失、破损、塌陷、突起、松动、错位等影响群众安全通行问题的诉前公益诉讼案件2件。五是鉴于我市部分路段盲道设计不规范、出现中途盲区、“断头路”以及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盲道,商贩商摊随意占用盲道的问题,办理盲道诉前公益诉讼诉案件2件。六是深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食品领域诉前公益诉讼案件9件。七是创新性拓展办案领域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培训机构”案4件。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一是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案件427件552人,提出精准量刑269人,幅度刑量刑建议122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351人,采纳率90%,适用速裁程序办理221件,极大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经教育感化省院督办的“8.15”案件2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二是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实现员额检察官任法制副校长全覆盖,开展20余场法治进校园、进村居活动。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批捕4人,起诉17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助其回归社会,依法不捕4人,不诉17人。加大对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救助力度。依托《督促监护令》实现司法保护与家庭监护双向发力,发出4份关于娱乐场所、酒水销售部、旅店管理、未成年用工方面的涉未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主动接受监督。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行业部门代表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3次。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发布程序性信息411条,公开法律文书148份。

4、注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泸水检察铁军。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夯实干警思想根基。按照市委安排部署,以庆祝建党10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掀起学习热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党史的重要论述,激励广大检察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弘扬奋斗精神,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履职的思想根基。组织干警聆听党史专题讲座5场,全体干警集中学习党史15次。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铸牢忠诚警魂。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精心组织下,坚决打好这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正风肃纪的攻坚战。通过谈心谈话、个人事项填报、案件自查、线索举报核查等方式,对34名检察人员开展全覆盖、分层次的谈心谈话,做好一对一发动,组织全院干警自查,共自查刑事案件707件,未检案件103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1件、刑罚执行监督案件76件。通过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队伍顽瘴痼疾得到有效整治,执法司法作风明显转变,并集中为群众办理了一批实事好事,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结合教育培训,提升履职素能。紧贴工作实际,组织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业务素能,累计向外派出20人次参加省、州、市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依托学习强国、中国检察网等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分层分类分岗推行全员培训。年内,1名干警荣获云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优秀讲师称号。结合建章立制,规范队伍管理。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组织修订和制定《检察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等27个制度,为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奠定制度基础。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0人。其中:行政编制4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3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

离退休人员18人。其中:退休18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2021年在编实有车辆超编制1辆的情况说明,我院车辆2021年已报废1辆,不存在超编,但由于未走完资产处置手续,未取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部门批复,资产未能下帐,导致实有车辆与帐面车辆不符,帐面车辆比实有车辆多1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同时,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898.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84.87万元,占总收入的83.48%;其他收入313.67万元,占总收入的16.52%。与上年对比收入合计增长

517.51万元,同比增长37.4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长350.2万元,同比增长28.36%;其他收入与上年对比增长167.31万元,同比增长114.32%。主要原因分析:增长主要原因一是2021年省财政厅及地方财政安排两房建设化债资金428万元,二是泸水市财政安排核销侦察技术楼征地建设费用165.33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896.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45.97万元,占总支出的49.88%;项目支出

950.36万元,占总支出的50.12%。与上年对比支出合计增长

459.85万元,同比增长32.01%,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43.15万元,同比下降13.14%,减少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支出了地方财政安排的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及抚恤金18.78万元,2017年度绩效奖金70.9万元,职业年金记实32.64万元,2021年无此类支出。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增长602.99万元,同比增长173.59%。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支付两房建设化债资金428万元,二是核销侦察技术楼征地建设费用形成支出165.33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

945.97万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减少143.15万元,同比下降

13.14%,减少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支出了地方财政安排的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及抚恤金18.78万元,2017年度绩效奖金

70.9万元,职业年金记实32.64万元,2021年无此类资金安排。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34.5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2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1.4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78%。人均公用经费支出

2.93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950.3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长602.99万元,同比增长173.59%。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1年支付两房建设化债资金428万元,二是核销侦察技术楼征地建设费用形成支出165.33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两房”建设328万元,占项目支出的34.51%,用于化解两房建设债务;其他检察支出622.36万元,占项目支出的65.49%,用于办案业务及装备、化解两房建设债务、书记员经费、司法救助及驻村生活补助的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585.1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3.59%。与上年对比增长

289.58万元,同比增长22.35%,主要原因分析:增长主要原因是

2021年支付两房建设化债资金328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424.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9.83%。主要用于单位正常运转及业务办案项目的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5.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1%。主要用于缴纳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记实;

  3.卫生健康(类)支出39.3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48%。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4.住房保障(类)支出56.6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7%。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1.28万元,支出决算为13.61万元,完成预算的63.9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52万元,完成预算的69.6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9万元,完成预算的4.79%。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2.50万元,下降15.5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32万元,下降14.6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8万元,下降66.76%。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52万元,占99.36%;公务接待费支出0.09万元,占0.64%。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5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5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公诉及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09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接待人次12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0.5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长2.36万元,增长2.18%,与上年基本持平。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泸水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703.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4.51万元,固定资产3504.68万元,无形资产168.63万元,其他资产5.5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07.8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72.37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0.3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4.3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9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60.3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5)。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附件1: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决算公开报表

附件2:泸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