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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刑事救助 抚慰受伤心灵

  12月15日,按照《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麻某某、段某某、李某某、乔某某、李某某、褚某甲等六人在我院领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款各5000.00元。

  同年4月9日,麻某某、段某某、李某某、乔某某、李某某、褚某甲六人先后向我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对2011年“1.31”交通事故案被告人褚某乙的审判,加重对褚某乙的判决。经审查,麻某某、段某某、李某某、乔某某、李某某、褚某甲等六人均为“1.31”交通事故案被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因在2011年1月31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肇事案中,乔某某身受重伤,麻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褚某甲等五人的家人共8人不幸死亡。

  2011年12月15日,泸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褚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麻某某等众多受害人医疗、丧葬等费用1332500.95元人民币。由于褚某乙家庭极度贫困,需要赔偿的数额大,至今无法支付给众受害人赔偿金。麻大才等六人的家庭也因为“1.31”交通肇事案所累,家庭支柱倒塌、经济来源枯竭、生活重陷贫困,遂引发六受害人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