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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部门合作,解申诉人燃眉之急
  10月23日,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与控申科工作人员一起到六库镇某某村委会某某组,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人救助工作。

  赵某某因交通肇事一案致李某某死亡,法院于2006年1月以(2006)泸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李某某家属金某某经济损失59358.59元,截止目前仅交纳10100.00元,金某某就剩余款项的执行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在赵某某交纳10100.00元后,因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程序,考虑到申诉人金某某本人身患重病,无劳动能力,孩子今年刚考取高中就面临交不起学费而辍学的实际困难,而法院又不能马上执行到位解决其面临的困境,经院领导研究决定从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帮助解决,民行科协同控申科工作人员将救助金5000.00元发放到申诉人金某某手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燃眉之急。

  民事行政检察科与控告申诉科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解决了申诉人因未能执行而面临的困难,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方式进行了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