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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的挪用公款案犯罪嫌疑人吴某被判刑
  4月24日上午,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泸水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我院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吴某某在任泸水县老窝乡中元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代收代管的中元村新型农村群众养老保险金122500元多次挪用,用于赌博、购买彩票和借与他人赌博、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挪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挪用公款罪。法庭通过审理,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的情节、法律的适用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由于本案是泸水县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的示范庭,我院对案件的审理极为重视,由分管副检察长秦连程专门负责,与法院就庭审活动的安排进行接洽,共同召开控、辩、审庭前会议,为庭审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做好先期工作。院公诉科、监督办、预防科等部门分头配合,在与法院共同协商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的基础上,组织(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全程旁听案件审理活动,“变实战为练兵,以旁听代培训”,使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通过旁听了解庭审程序和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诚意。

  在庭审开始前,我院向受邀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发出了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征求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工作的建议,对我院今后如何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指正意见。在庭审后的座谈交流当中,受邀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希望今后多举办类似的旁听活动,以案释法、以案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司法活动的了解,以便于今后更好的“监督刑事诉讼活动,更好的履行职责”。

  该案由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和积极退赃、主动挽回犯罪损失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泸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