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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积极参与“阳光司法工程”服务民生显成效

  2014年11月7日,应泸水县法院的邀请,由我院分管副检察长、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组成的审判监督小组,参与泸水县法院的“阳光司法工程”系列案件的审判活动,到泸水县六库镇某某委会某某组就高某某诉苏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场履行了审判监督职责,从而提升了庭审普法效果。在协助县法院增进“阳光司法工程”利民、惠民效果的同时,也突出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职能监督作用。

  我院审判监督小组在介入庭审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主动向法院提出“在调解书中应当明确现阶段纠纷道路的准确宽度的问题,以免日后因自然灾害产生垮塌后、重砌挡墙时再次产生纠纷”的合理化建议。此建议当即被法庭采纳,并随后在调解书中作出了详细说明。

  这次庭审监督活动虽然是由县法院邀请而发起,但我院通过积极参加庭审诉讼活动现场监督所起的作用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过程中介入监督,能够有效的起到避免可预防后遗事件发生的效果,确保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调解)的正确率,从而减少针对同一诉讼问题因判决(调解)效果不佳而引发的反复诉讼发生率,提高判决生效率与服判率,提升诉讼判决效果。同时,也更进一步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当中所起的法律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