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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阳光司法工程”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7月17日上午,应泸水县人民法院邀请,我院派员参加该院开展 “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在泸水县某某镇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配合县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同时,对庭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职责。这是我院自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开展的首例行政审判庭审监督案件。

  我院在庭审前三天接到县法院的庭审邀请函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分管副检察长秦连程带领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前往泸水县人民法院某某镇巡回办案点,全程旁听案件诉讼审理,并对庭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经过对庭审活动的全程监督,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的履职检察官认为,法庭的庭审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违法情况的出现,审理活动程序合法。

  此次县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原告忠某某不服土地行政管理决定诉被告某某镇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合议庭由陈胡荣副院长、行政审判庭庭长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陈胡荣担任审判长,原告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诉讼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为体现“阳光司法工程”的司法工作透明度,突出庭审法制宣传作用,提升“阳光司法工程”的实施效果,县法院还专门邀请某某镇各村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以审带训,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调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