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提醒:
我院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月20日,泸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XX、王XX、麻XX、欧XX、姬XX盗伐林木一案,我院民行部门检察人员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出席法庭,请求在依法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五名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云南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泸水区域内防火公路路段的红豆杉基地补种红豆杉幼树十苗,并且在三年内确保全部成活,这是我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何XX、王XX、麻XX、欧XX、姬XX等五人经事先相互邀约、明细分工后,携带油锯、砍刀、对讲机等作案工具,到“跃片”公路72KM上方300米处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伐了一株活立林木,加工出八片锯材。经泸水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盗伐的林木为“中缅木莲”,根茎为140CM,活立木蓄积量为12.73立方米,加工出的八片锯材材积为0.4991立方米。由于五名被告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不但构成了盗伐林木罪,而且还直接使国家林业生态系统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惩治犯罪、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故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泸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五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近几年来,因受经济利益驱动,发生在我县破坏环境资源特别是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呈日趋上升的趋势,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如何加强法制宣传、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已成了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重心工作之一,我院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对此项工作进行的一次新尝试。今后我院还将结合此次公益诉讼所取得的经验,积极的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极力保护国家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在追求刑事诉讼活动法律效果的同时,也使社会效果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