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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刑罚执行监督 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今年4月份,我院在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过程中,发现泸水县看守所违法将罪犯李某某留所服刑,经查明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11月30日起2015年5 月29日止),于2012年7 月23日向泸水县看守所下发了执行通知,但泸水县看守所仍将罪犯李某某留所服刑,没有及时移送监狱执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之规定。在发现该情况后,经口头提出将罪犯李某某尽快送交监狱执行的建议无效后,于2013年6月4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施行)》第六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泸水县看守所下达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该份违法通知书是我院在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对留所服刑人员期限变更后依据新刑诉法作出的第一个监督纠错的案件,也是今年第一起针对看守所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监督案件,保障了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