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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的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8月8日,经我院以民事原告的身份提出申请,泸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判决执行地——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泸水保护局姚家坪管理站内防火公路段红豆杉树育苗基地,对已生效的被告人何XX、王XX、麻XX、欧XX、姬XX盗伐林木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判决进行执行,由被告人王XX、麻XX、姬XX在该红豆杉树育苗基地补种红豆杉树幼苗十株(何XX、欧XX二人因被判实刑,无法出监执行)。同时,我院也派员到现场监督执行。

  近年来,因受经济利益驱动,发生在我县破坏环境资源特别是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针对破坏自然环境犯罪案件高发的态势,为加大打击、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成因,我院一直在对此类预防和宣传工作进行新的尝试。在对被告人何XX等五名被告人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时,我院尝试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对该案五名被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取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为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及效率得以充分体现,在判决生效的基础上,我院提出了执行申请,并对法院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既维护了法律判决的强制执行性,又体现了诉讼活动受法律保护的司法原则,通过一系列的诉讼与监督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做了一次生动的法律宣传与教育活动。

  当天,参加执行活动的人员除法院执行人员、我院监督人员、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县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人员和被执行的三名被告人外,由于执行案件被列为县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案件,县法院审管办以及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亲临执行现场,共同见证了三名被告人被执行栽种红豆杉树幼苗的全过程。被执行人表示:“能够以这种方式来弥补自己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再好不过了,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但如果以罚金的形式赔偿损失,我们真的拿不出来,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的教育和帮助”。